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类别 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为兽医全科类。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具有兽医相关专业(目录附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不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报名方式、时间 1.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2.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15—29日。报考人员登录中国兽医网(www.cadc.net.cn)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按照网上报名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名。 凭学历报名的人员,应选择与本人毕业证书一致的专业、毕业院校、毕业年月,填写毕业证书号;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还应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凭职称报名的人员,应选择与本人职称证书一致的专业技术职称层级及职称取得时间。 3.现场确认 报考人员可在8月20日后登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查询网上预审结果。凭学历报名的人员,如填报的学历信息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信息不一致或查询不到的,视为预审不通过,应进行现场确认;凭职称报名的人员,应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8月20—24日,确认地点由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自主选定。考生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取得国(境)外学历的,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凭职称报名的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考试缴费标准及方式 报考人员可于9月1日后登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查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人员可进行考试缴费。考试收费标准和具体缴费时间、方式由各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发布。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应于10月8—21日登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8年10月21日。具体安排为: 基础预防卷:上午9:00~11:30。 临床综合卷:下午2:00~4:30。 (二)考试方式 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上海、辽宁、河南、重庆等4考区试点计算机考试,试点考区考生采取闭卷方式在计算机考试系统答题界面作答。7月15日后,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将发布计算机考试操作软件和演示视频,帮助考生提前了解熟悉计算机考试答题界面、作答方式等。 (三 )考试内容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兽医全科类)》为准。 (四)考试科目 兽医全科类考试分为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个科目,总题量为400道,总分值为400分。 基础科目包括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和兽医药理学。 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和兽医公共卫生学。 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和中兽医学。 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牛、羊、禽、犬、猫和其他动物疾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五)相关要求 报考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所学专业符合报考要求,并对报名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有不符,责任自负。 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或缴费的人员,视为放弃报考资格。 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 (可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上查阅),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六、考试成绩公布与资格授予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在考试结束后确定并公布。 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按照考区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经审核合格的,由报考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七、证书补发 往年获证人员因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可根据个人需要任意选择一个考点作为申请审核地。证书每年补发一次,考生可登陆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网上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时间为10月30日至12月31日,审核时间以各地公告为准。考生应在各地规定的审核日期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补发申请表到申请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申请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补发资格证书。 八、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宜,按照《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执行。 (二)2018年继续在西藏自治区进行C类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三)考生可依据《2018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农业农村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开展考前培训辅导。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代 章) 2018年6月13日 附件: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考专业目录: |
序号 | 研究生专业 | 本科专业 | 专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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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 | 兽医 | 畜牧兽医 |
2 | 传染病学与预防兽医学 | 畜牧兽医 | 草食动物生产与疫病防制 |
3 | 动物检疫与动物源食品安全 | 畜牧兽医与管理 | 宠物临床诊疗技术 |
4 | 动物免疫学 | 动物防疫与检疫 | 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 |
5 | 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 | 动物检疫与食品检验 | 宠物药学 |
6 | 动物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 | 宠物医疗与保健 |
7 | 动物生物化学与分子遗传学 | 动物生物技术 | 宠物医学 |
8 | 动物生物技术 | 动物药学 | 畜牧兽医与管理 |
9 | 动物药学 | 动物医学 | 动物防疫与检疫 |
10 | 动物医学工程 | 动植物检疫 | 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 |
11 | 动物医学生物学 | 兽医公共卫生 |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疫 |
12 | 基础兽医学 | 中兽医 | 动物药学 |
13 | 临床兽医学 | 动物医学 | |
14 | 禽病学 | 动物医学检验 | |
15 | 人兽共患病学 | 动物医学检验技术 | |
16 | 人兽共患病与公共卫生 | 动物医药 | |
17 | 人兽共患疫病学 | 动植物检疫 | |
18 | 实验动物兽医学 | 兽药生产与营销 | |
19 | 兽药学 | 兽药制药技术 | |
20 | 兽医 | 兽医 | |
21 | 兽医病理学 | 兽医公共卫生 | |
22 | 兽医产科学 | 兽医医药 | |
23 | 兽医公共卫生 | 养禽与禽病防治 | |
24 | 兽医公共卫生学 | 猪生产与疾病防制 | |
25 | 兽医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 | ||
26 | 兽医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学 | ||
27 | 兽医临床诊断学 | ||
28 | 兽医内科学 | ||
29 | 兽医生物工程 | ||
30 | 兽医生物技术 | ||
31 | 兽医生物信息学 | ||
32 | 兽医生物医学 | ||
33 | 兽医外科学 | ||
34 | 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 | ||
35 | 兽医学 | ||
36 | 兽医药理学与毒理学 | ||
37 | 兽医药学 | ||
38 | 预防兽医学 | ||
39 | 中兽药学 | ||
40 | 中兽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