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肉羊生产体系环境卫生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依法合理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是生产动物性绿色食品的重要环节。为确保绿色产品的质量,必须合理实施和管理肉羊卫生。
(1)动物卫生与防疫准则: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NY/T 473—2001)和《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NY/T 1892—2010的规定,绿色肉羊生产体系应遵循的动物卫生与防疫准则的要点是:
1)肉羊场建设的卫生防疫要求:①肉羊场饲养环境卫生、空气质量和羊饮用水水质以及饲养场的污水、污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2000)的要求。羊场所有植被的农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00)的要求。②肉羊饲养场所的选址要符合《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NY/T 473—2001)的要求。肉羊饲养场所入口处应设置能够满足运输工具消毒的设施,人员入口设消毒池,并设置紫外消毒间和淋浴更衣间。③肉羊饲养场所应设置对排泄物、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④对于自繁自养的肉羊场,种羊舍、产羔舍和商品羊舍应相对独立,间隔一定距离,防止疫病传播。⑤在肉羊舍窗户及进风口上加装防蚊蝇纱网或物理灭蚊蝇设施,谨慎使用蚊蝇杀虫剂。及时清除饲养场内的杂草和污水塘,减少蚊蝇滋生。羊舍应设置防鼠设施。⑥不同品种的肉羊饲养场及屠宰加工厂卫生条件应符合《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NY/T 473—2001)附录的要求。
2)引种的卫生防疫要求:应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羊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羊只引进后至少隔离观察饲养15天以上,确保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要对运输车辆彻底消毒,羊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能接触其他偶蹄动物。
3)饲养管理的卫生防疫要求:①要制定严格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建立圈舍的通风换气和卫生管理制度,按实际情况将各项制度上墙或装订后发放,以便取阅和执行。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淋浴消毒,更换厂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工作服和工作鞋定期清洗和消毒。②从事饲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肉羊饲养管理与兽医防疫工作,要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③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羊场生产区内。在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员经有关人员许可后,应穿戴工作服、鞋、帽并进行消毒方可入内,并接受兽医人员的指挥。④同一羊场内不得混养其他不同类动物。禁止任何人员携带禽鸟、猫狗或其他畜禽产品进入饲养场所内。⑤应实施肉羊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行。⑥饲养密度应能保证肉羊自由平躺、休息和站立。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绿色食品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1—2010)的要求。饲养管理中应考虑到肉羊的年龄、体重、行为和生理需求,维持它们的正常机能并保证它们健康成长。要提供足够的清洁饮水,或通过饮用其他液体食物保证肉羊日常需水要求。饲料进货和使用必须有详细记录。⑧兽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2006)的要求,并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剂量、疗程以及停药期),同时接受当地兽药监察部门或有关检测机构进行的残留监测。⑨每批肉羊出栏后应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和消毒,采取空舍措施和坚持“全进全出”原则。⑩按照《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NY/T 1892—2010)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和饲养用具消毒。⑪肉羊场应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指导。
4)免疫接种:①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肉羊疫病流行的情况制订免疫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②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不同时期规定需强制免疫的疫病,如口蹄疫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选用的疫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并选择科学的免疫程序。③免疫后,要定期对免疫羊只进行抗体水平动态监测,根据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充或强化免疫。
5)疫病监测:①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配套法规以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的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本场兽医实验室或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实施,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及周边地区疫病流行状况对《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NY/T 473—2001)附录C所规定的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痒病、蓝舌病等进行定期常规监测或非常规监测。③在进行绿色食品畜禽产品认证及年度抽检时,应对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结核病、布鲁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病原学或血清学监测。④为控制疫情发生,肉羊场应开展主动监测,并接受和积极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疫病监测、监督抽查、普查等监测工作。
6)疫病控制与净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采取紧急和严厉措施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的疾病;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疾病;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疾病。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规定的三类羊疫病名录见表7.2。②当肉羊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先通过本场兽医实验室和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得出初步诊断结果。③当怀疑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如口蹄疫等)或人畜共患病等疫病时,应送至省级实验室或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④肉羊场和个人如有肉羊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按程序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⑤当发生国家规定无须扑杀的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等动物疫病或其他疾病时要开展积极的药物治疗,对易感羊只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早痊愈,减少损失。用药时,应按《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2—2006)的规定使用治疗性药物。⑥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的疫病时,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肉羊场应配合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对发病羊群实施严格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等扑灭措施。⑦发生传染病时,肉羊场应对发病羊群及饲养场所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对全场进行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体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进行处理,并按《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⑧肉羊场应根据疫病的监测结果,制订场内疫病净化计划,隔离或淘汰发病肉羊,逐步消灭疫病,达到净化目的。
表7.2 三类羊疫病名录
级别 | 名称 | |
一类疫病 | 口蹄疫,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 |
二类疫病 | 绵羊和山羊病 | 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
多种动物共患病 | 狂犬病,布鲁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 |
三类疫病 | 绵羊和山羊病 | 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
多种动物共患病 | 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