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常规监测和疫病发生后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位(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NY/T 771 高致病性禽流感 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
NY/T 772 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
NY 764 高致病性禽流感 疫情判定和扑灭技术规范
NY/T 769 高致病性禽流感 免疫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测
对某种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3.2 岗哨动物
在某地专门设立的易感动物群,一般每群在30~100只之间,通过临床观察和实验室检测来证实该地是否存在所监测的病原。
4 监测方法
4.1 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见NY/T 771。
4.2 临床症状检查
发现禽类急性死亡,并且出现脚鳞皮下出血,或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或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就可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4.3 血清学检测
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间接ELISA) 或血凝抑制试验(HI) 检测血清抗体 (见GB/T 18936)。如果出现间接ELISA阳性,或H5或H7的HI效价达到1:16以上,须进行现场调查并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4.4 病原学检测
采集样品,用SPF鸡胚分离病原 (见GB/T 18936) 或用RT-PCR检测禽流感病原 (见NY/T 772),如果发现病原,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一步检验。
5 监测方式
5.1 常规监测
5.1.1 根据本标准4.2条,任何人发现可疑病例,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2 全国范围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可采用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的方法实施,在免疫区,血清学检测不宜使用。全国范围内的抽样方法如下: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县和乡级数量,按置信水平为95%,乡级按乡级感染率为2%抽样,被抽到的乡要覆盖到预计5%感染县的抽样数量(见附录A),同时考虑所涉及县的地理位置分布和养殖情况; 养殖场禽群(侧重存栏量少于10 000只) 和散养禽群(以自然村为单位)采样数量按95%置信水平感染率为5%的样本量计算(见附录B); 病原学检测采集咽喉和泄殖腔拭子,血清学检测采集禽血清;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方法和结果处置按本标准的4.3和4.4执行。
5.2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2.1 按照NY/T 771的调查范围,对所调查的禽群每周3次进行连续1个月临床观察,也可以采用通讯询问,对病死禽进行病理学剖检,并采样送国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通过临床观察和病毒分离鉴定结果确定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群。
5.2.2 封锁扑杀消毒后,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养禽场、养猪场采集拭子样品,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禽类每只采集咽喉和泄殖腔拭子1对,猪采集鼻腔拭子;按每个养殖场采30个 (对)拭子,散养动物按每个自然村采集30个 (对) 拭子,野禽活动或栖息地采集30个样品。对采集的样品进行病原分离或RT—PCR检测。如果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NY 764处置。
5.2.3 强制免疫效果检测
强制免疫效果检测方法和结果评估见NY/T 769。
5.2.4 封锁令解除后无病监测
疫区内重新使用的禽舍中饲养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疫禽,或者设立50只岗哨动物,进行临床症状观察和血清学检测,如果禽群有发病或死亡,应采集死禽样品送检分离病原; 血清学检测分别在重新饲养非免疫鸡或设立的岗哨动物后0d、30 d和5个月时对感染场、危险接触场和可疑场进行,检测数量按照置信水平为95%,检出率低于5%的数量计算。同时辅以临床检查,前期每周2次达30 d; 然后两周1次达5个月。对血清学阳性禽群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毒分离。如果怀疑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NY 764执行。如果检测均为阴性,可重新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区。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抽样数量参考表
序 号 | 省 名 | 县级 (个) | 乡级 (个) | ||
总数 | 抽检数 | 总数 | 抽样乡数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 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 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 夏 新 疆 | 18 18 172 119 101 100 60 130 19 106 88 105 86 99 139 158 102 122 123 108 20 40 180 87 129 73 107 86 43 23 99 | 10 10 50 47 45 45 38 47 10 45 44 46 44 45 47 49 45 47 47 45 18 31 48 44 48 43 45 44 31 19 45 | 322 239 2 202 1 384 1 405 1 551 1 026 1 325 234 1 590 1 610 1 996 1 104 1 615 1 927 2 422 1 234 2 583 1 844 1 388 218 1 347 5 275 1 539 1 582 689 1 742 1 650 424 343 1 004 | 120 110 143 140 141 141 138 140 110 141 142 143 138 142 143 144 140 144 143 140 105 140 147 141 142 134 143 143 125 115 138 |